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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委托第三方组织招收对外出国劳务人员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4-06-09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来源:成都日报 

 昨日,省商务厅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四川省对外劳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与2007年开始执行至今的《四川省对外劳务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有较大修改、删减和增添内容。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6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或电子版反馈至该厅。

征求意见稿对“对外劳务合作”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并首次将监督管理工作上升到省级层面。征求意见稿还删除了现行《办法》中有关“业务备案”“合同规范”的大部分内容并进行了相应修改。比如现行《办法》规定“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劳务中介服务机构代为组织招收、培训出国劳务人员。”但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得委托除各级对外劳务服务平台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代为宣传、咨询、组织招收出国劳务人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在出国劳务人员获得工作签证前,向出国劳务人员收取除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之外的其他费用。如有违反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在合同签订方面,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与境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务派遣合同》、负责监督境外雇主与出国劳务人员订立《雇佣劳动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出国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在对外劳务保险方面,提出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所在国(地)政府规定,要求境外用工单位投保以出国劳务人员或者其指定人员为受益人的境外医疗、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因境外犯罪事件、恐怖袭击、战争等造成的出国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如境外用工单位不能前款规定保险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必须在国内投保以出国劳务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为受益人的境外医疗、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内同期同行业同工种相应保险的保险金额,其中意外身故赔付金额不少于80万。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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